建筑物二次供水设施清洁养护施工服务专业资质评价 国家认监委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认监委),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牌子。
办理流程:1、确认资质项目名称 2、签订认证合同 (清洁企业资质及专业能力最终版)及认证申请书 (清洁企业资质及专项资质最终版) 3、交付定金 4、咨询老师指导如何准备资料
5、安排审厂时间 6、现场审核 7、审核结果提交国家认监委 8、审核通过再国家认监委网站公示 9、制作证书 10、快递寄出证书
第五条 甲方责任和权利
1、始终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与乙方的相关认证程序等规定;
2、建立并持续有效运行相应的体系;
3、清洁企业资质等级评价需提供近期完整的财务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清洁企业专业资质评价现场审核前应至少运行3个月。
4、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管理制度、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5、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费用;
6、为实施审核做出所有必要的安排,包括检查文件;接触的所有过程、区域、记录及人员提供条件。适用时,为接纳到场的观察员、认可评审员等提供条件。
7、在调查投诉、事故、变更认证、对暂停认证进行追踪等特殊情况下应接受乙方开展的现场审核。
8、协助认可机构、国家认证监管部门开展的见证审核、确认审核、监督检查等,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9、向乙方提供真实充分的信息和记录;
10、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宣传与认证结果有关的事项时不应损害乙方的声誉;
11、在获证后维持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在证书有效期内,接受并配合乙方实施监督审核。在一个为期三年的认证周期内,监督审核应在初次审核或再认证现场审核结束后的每12个月内进行一次, 且每次审核间隔期不能超过12个月。同时,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监督审核费用。
12、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或自身要求,提出可公开信息的限制性要求。
13、若认证证书被乙方撤销,应将原证书及副本交回乙方。
第六条 乙方责任和权利
1、严格遵守国家各种服务认证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为甲方提供认证服务;
2、向甲方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公开性文件;
3、在签订合同后委派有资格人员组成审核组实施审核;
4、向甲方及时提交审核计划,按双方约定时间实施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5、遵守公正性与保密声明;
6、及时向甲方颁发认证证书;
7、甲方获证后定期对其体系实施监督审核和按期实施再认证换证审核;
8、当认证要求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验证甲方是否符合新的要求;
9、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满足甲方关于可公开信息的特殊要求;
第七条 如在审核进程中发现导致不推荐注册的严重不符合时,乙方应向甲方通报理由,由双方协商确定后续的处理措施(如重新修改审核计划,改变审核目的、审核范围或终止审核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如甲方中途提出终止审核,若非乙方的责任,甲方仍应支付已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九条 乙方对甲方的服务审核合格并对相关不符合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跟踪验证后,在30天内推荐认证注册,经评定合格并批准后向甲方颁发体系认证证书,乙方应提供甲方认证信息的公开查询途径。
第十条 甲方如对审核过程、审核行为或审核结论有异议,可与审核组长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可于现场审核结束后30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投诉或申诉。
第十一条 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应于情况发生后的二个工作日内通报乙方,乙方视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调整对甲方认证监督周期、方式及有关内容、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等)。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报乙方,则乙方有权先行暂停认证证书,并将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或者其他措施:
1、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服务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
2、发生服务的质量/环境/安全事故;
3、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服务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更;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服务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服务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4、服务或产品召回事件及处理情况,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变更信息;在乙方要求时,向乙方提供所有甲方收到有关投诉的记录和依据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记录;
5、出现影响服务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 当甲方提出变更证书内容时,乙方将于接到变更申请的一个月内通知甲方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并对甲方进行换证审核。同时,根据证书变更情况,双方可协商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三条 如果甲方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将按规定暂停认证证书的使用,并要求其限期(最长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纠正,纠正经验证有效后乙方将通知甲方允许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同时,甲方在证书暂停期内,应停止相关认证资质的宣传及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1、获证的服务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
2、在监督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在商定的时间内未采取有效的纠正、纠正措施;
3、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
4、未按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规定要求使用乙方签发的服务证书和认证标志;
5、服务发生重大变更已不满足原认证覆盖范围要求,未及时通知乙方并得到妥善处理;
6、发生影响服务或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重大事故,或国家行业监察发现重大问题;
7、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其他重大处罚措施;
8、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
9、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情况;对其投诉或任何其它信息证实表明获证组织不再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要求;
10、未按规定及时交纳有关认证费用;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1、获证客户主动请求暂停;其他影响服务有效性的情况。
第十四条 甲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将撤销其认证/注册资格,甲方应将原证书及副本交回乙方:
1、审核未通过,没有运行服务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
2、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3、发生影响质量、环境、职业安全的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4、故意停运污染治理设施、长期超标排放,造成恶劣影响的;
5、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
6、获证组织法律地位证明文件被注销或撤销;
7、在暂停认证证书的限期内未能对导致暂停的问题实施有效地纠正;
8、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9、获证客户主动要求撤消证书;
10、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
11、未按规定及时交纳有关认证费用;其他重大影响服务有效性的情况。